放生者,但以不忍殺生為念,不能計及彼之食生物與否。魚多食小魚及小水蟲。若如所論,則放一大魚,必日殺無數(shù)小魚水蟲,則放一以殺多,是放之功少過多也。然穿山蛇獺,究無幾何。既不能盡生物皆買放,則似宜從緩,庶免閑議。
放生以志誠為彼念佛持咒為本。所有儀式,亦不過表示法相而已。如有其人,固宜按儀式行。否則但竭誠念佛即已。又凡生欲放,若夏日當宜速行。倘泥于等齊,按儀式作法,或至久經時刻,有礙生命。居士放生,宜從省略。若真誠無偽僭之心,即按儀式行,亦非絕不可行。若妄效僧儀,則成我慢矣。法固圓融,當善用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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