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,尤其是這種買賣還打著“慈悲”的幌子大行其道。筆者以為,從根本上講,遏制非法放生活動,關鍵還要靠依法嚴格監(jiān)管,堅決斬斷野生動物放生背后的利益鏈。曾經,處置非法放生行為遭遇法律尷尬。1992年,涉及放生的《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》在我國頒布施行,但該條例并沒有對如何處罰非法放生行為作出明確規(guī)定。新修訂的《野生動物保護法》將涉及放生的相關問題納入其中,讓放生有了明文規(guī)范。
此外,要想遏制非法放生行為,還要明確規(guī)定“放生活動必須向林業(yè)管理部門申報并嚴格審批”,禁止以買賣動物為目的的放生行為,從源頭上斬斷放生背后的商業(yè)利益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