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明依主釋離合之相,余之持業(yè)、有財、相違、帶數(shù)、鄰近等五釋離合之相,均準此例,故后正文略而不說。
丙二、持業(yè)釋
丁一、釋持業(yè)
言持業(yè)者,如說藏識。識者是體,藏是業(yè)用。用能顯體,體能持業(yè)。藏即識故,名為藏識,故言持業(yè)。
持,謂任持。業(yè),謂業(yè)用。體能任持業(yè)用,故名持業(yè)。此處舉“藏識”為法式。識乃諸法之本,故為體;藏能含藏萬有,故為用。含藏業(yè)用,能顯本識之體;本識之體,能持含藏業(yè)用。然此含藏業(yè)用乃本識所具,并非于本識之外別有含藏業(yè)用。又此含藏業(yè)用乃本識所獨具,舉含藏業(yè)用即指本識,藏即識故。以本識之業(yè)用而名本識,顯于自體,別于他識,謂之藏識,故名持業(yè)釋。
丁二、釋同依
亦名同依釋。藏取含藏用,識取了別用,此二同一所依,故云同依也。
持業(yè)釋,又名同依釋。依,謂所依之體。此處仍舉“藏識”為法式,然取義與上有別。藏,仍取含藏之用。而識取了別之用,而非謂本識之體。此含藏、了別二用,同依本識之體而有,非離本識之外別有二用,故名同依釋。若以同依所取藏、識二義,翻上亦合,即以藏識之體任持藏、識二用,故名持業(yè)釋。
又此持業(yè)、同依,非開二類,乃為必要,以別他釋。若只言體業(yè),不謂同一所依,則如眼識。故知同依一體之業(yè)用,方為持業(yè)釋也。
丙三、有財釋
丁一、釋有財
言有財者,謂從所有以得其名。
財,為財富、財寶之義。有財,謂擁有財富。此乃譬喻之說,從其所有以立其名,故名有財釋。
丁二、明分全
戊一、分取覺者
一、如佛陀,此云覺者,即有覺之者,名為覺者。此即分取他名。
此處舉“覺者”為法式。覺,謂境;者,謂人;覺者,謂已達覺境之人。此覺境為人所有,故為有財釋。覺者之名,乃分取境、人二名合而成之,故為分取他名。
又以上所舉諸法式,字序一如,然法式重義,而非囿于字序前后也。今別舉“佛土”法式,以申其義。佛,謂化主;土,謂化境;佛土,謂佛陀所教化之國土。前“覺者”為“者”所有“覺”,今“佛土”為“佛”所有“土”,雖字序有別,然均為分取他名、有財釋也。
戊二、全取對法
二、如《俱舍》,非對法藏。對法藏者,是本論名。為依根本對法藏造,故此亦名為對法藏論。此全取他名,亦名有財釋。
前標《俱舍》,然此處所舉法式實為“《俱舍論》”?!毒闵嵴摗罚Q《阿毗達磨俱舍論》。阿毗達磨,意譯為對法;俱舍,意譯為藏;故《阿毗達磨俱舍論》意譯為《對法藏論》。而對法藏乃一切論部之通名,即為三藏之論藏,非為某一具體之論名。故知《俱舍論》雖名為《對法藏論》,然實非論藏之對法藏?!毒闵嵴摗冯m非對法藏,然其為世親菩薩依阿毗達磨“六足論”、《大毗婆沙論》等根本對法藏所造,故取名為《對法藏論》,意謂含攝根本對法藏一切要義之論?!毒闵嵴摗纺巳Ψú孛鵀榧好?,故為全取他名。又因其含攝對法藏之要義,故亦為有財釋。
丙四、相違釋
丁一、釋相違
言相違者,如說眼及耳等,各別所詮,皆自為主,不相隨順,故曰相違。
“相違”者,謂復合詞各構成要素之間,本無任何關聯(lián)。此處舉“眼及耳”為法式。若單論眼、耳,分指二根,各有自性,互不相順,故稱相違;以“及、與”等字相連其間,則合而為名。
又因各國語言文法不同而有差異,如漢語只列名相,不加連綴之詞,然其所表仍為并列集合之義;而德語必加連詞,不得直接合為一語。
丁二、非依主持業(yè)
為有“及、與”二言,非前二釋,
“非前二釋”者,謂相違釋不通“依主、持業(yè)”二釋。將“眼、耳”以“及、與”連綴,構成“眼及耳”或“眼與耳”之復合詞,其所表仍為一種集合之義。眼、耳并為根名,無有能所、主士之分,故非依主釋。眼、耳各有體用,非一體所持之業(yè)用,故非持業(yè)釋。
丁三、通帶數(shù)有財
義通帶數(shù)、有財。
“義通帶數(shù)、有財”者,謂相違釋雖不通“依主、持業(yè)”二釋,但其表義可通“帶數(shù)、有財”二釋。眼、耳乃至鼻、舌、身,中以“及、與”連綴,可表其根數(shù)為五,故通帶數(shù)釋。又并列根名,或二、或三、或四、或五,其表義均謂五根;諸根為五根所有,從所有以得其名,故通有財釋。
丙五、帶數(shù)釋
丁一、釋帶數(shù)
言帶數(shù)者,以數(shù)顯義,通于三釋。
帶,謂挾帶。此以挾帶數(shù)法為名,以數(shù)顯義,故名帶數(shù)釋?!巴ㄓ谌尅闭?,謂帶數(shù)釋通于“持業(yè)、依主、有財”三釋。如下自釋。
丁二、通三釋
戊一、持業(yè)帶數(shù)
如五蘊、二諦等,五即是蘊,二即是諦。此用自為名,即持業(yè)帶數(shù)。
此處舉“五蘊、二諦”為法式。五蘊以五顯義,即為帶數(shù)。而五蘊即蘊,蘊開即五,非于蘊外別有五數(shù)。五即蘊故,名為五蘊,故言持業(yè)。此用自體之五為名,即為持業(yè)帶數(shù)。二諦以二顯義,即為帶數(shù)。而二諦即諦,諦開即二,非于諦外別有二數(shù)。二即諦故,名為二諦,故言持業(yè)。此用自體之二為名,即為持業(yè)帶數(shù)。
戊二、依主帶數(shù)
如眼等六識,取自他為名,即依主帶數(shù)。
此處舉“六識”為法式。六識以六顯義,即為帶數(shù)。而依前“眼識”法式例,知眼等六識皆以所依根主而立能依識名,故為依主。能依為自,所依為他,雙取自他挾數(shù)以為識名,即為依主帶數(shù)。此自他之說,乃依文末“結頌”之例,本無主次,只明體異,此義當知。
戊三、有財帶數(shù)
如說五逆為五無間,無間是果,即因談果。此全取他名,即有財帶數(shù)。
此處舉“五逆”為法式。“五逆”乃五種極惡之重罪也,“五無間”乃阿鼻地獄之別名也。一為重罪之行,一為地獄之名,本為二法,何能“說五逆為五無間”?此乃“即因談果”之說。由人犯此五逆罪行,必定招感無間地獄之苦報,故知五逆為因,五無間為果。而世人言稱五逆,其義不在昭示罪因,而重在深明苦果。以五顯義,即為帶數(shù)。五無間報為五逆所有,故為有財。又全取五逆罪名以代五無間名,故為全取他名。此即為有財帶數(shù)。
丙六、鄰近釋
丁一、釋鄰近
言鄰近者,從近為名。如四念住,以慧為體,以慧近念,故名念住。
“鄰近”者,謂自體非彼,因近彼而取彼為名。雖云“四念住”,此處所舉法式實為“念住”?!毒闵嵴摗吩疲骸昂尉売诨哿⒛钭∶??毗婆沙師作如是說:慧由念力持令住故,理實由慧令念住境?!惫手钭嵤且曰蹫轶w,為何而以念名?以慧鄰近于念,故名念住。
丁二、不通持業(yè)釋
既是鄰近,不同自為名,無持業(yè)義。
既然念、慧鄰近,又以慧為體,豈非念為業(yè)用,慧持念業(yè),念顯慧體,而成持業(yè)乎?此義不然。持業(yè)釋者,以自體用,而相任持;而鄰近釋者,二雖相近,其體各別。故知念住雖以慧為體,然非慧為念體、念為慧用,念、慧本為二體,以慧近念,而得念名。此異體鄰近得名,不同以自體業(yè)用為名,故無持業(yè)義也。
丁三、通依主有財
通余二釋:
“通余二釋”者,謂鄰近釋通于“依主、有財”二釋。如下自釋。
戊一、依主鄰近
一、依主鄰近。如有人近長安住,有人問言:“為何處???”答云:“長安住?!贝巳朔情L安,以近長安,故云“長安住”。以分取他名,復是依主鄰近。
如有人近于長安住,有人問言:“汝于何處???”答云:“吾于長安住?!贝巳瞬⒎亲∮陂L安,只是住地近于長安,故以“長安住”作答。此處舉“長安住”為法式。因住近于長安,以長安為名,故為鄰近釋。長安為所依,住為能依,長安勝于住,故為依主釋。又分取長安、住之二名而成長安住名,故為分取他名。此即為依主鄰近。
戊二、有財鄰近
二、有財鄰近。如問:“何處人?”答云:“長安?!币匀∷帲詷巳嗣?,即是有財。以近長安,復名鄰近。
承接上例,若人繼問:“汝何處人?”答云:“長安。”此處舉“長安”為法式。依所問義,答語當為“長安人”,然僅云“長安”,未現(xiàn)“人”字,何也?此乃全取長安之名,以標何處之人,如前《俱舍》法式,故為有財釋。既云“全取他處,以標人名”,為何不取別處,而獨以長安標名?乃因近于長安,故為鄰近釋。此即為有財鄰近。
乙三、結頌
頌曰:用自及用他,自他用俱、非,通二、通三種,如是六種釋。
此以一頌,結上六釋。持業(yè)釋以自體為名,故云“用自”;有財釋以取他為名,故云“用他”;依主釋乃以能依所依為名,自他雙用,故云“自他用俱”;相違釋乃多體集合為名,非自非他,故云“自他用非”;鄰近釋通于“依主、有財”二釋,故云“通二”;帶數(shù)釋通于“持業(yè)、依主、有財”三釋,故云“通三”。
甲三、興問
問曰:“文盡千言以辯六釋之別,末頌何以自他二字以結其要?”答曰:“此顯離合之相也。法式之名,離相為他,合相為自。若離相諸義,與合相同體,如藏、識體與藏識體同,雖取藏、識合為藏識,然體一如,故謂持業(yè)用自為名。若離相諸義,與合相異體,如覺體為境、者體為人,皆非覺者之體,故謂有財用他為名。若離相諸義,與合相體有同異,如眼體為根,與眼識體異,識體即識,與眼識體同,雙取同異以成眼識,故謂依主俱用自他為名。若離相諸義各有其體,合相無體,如眼、耳為根,各有實體,合為眼耳乃一假名,離有合無,他實自假,雖用眼耳之字,非取眼耳之實,故謂相違非用自他為名?!?/p>
問曰:“鄰近、帶數(shù),亦用自他,為何另以通別?”答曰:“鄰近釋,依主雙用,有財用他。帶數(shù)釋,持業(yè)用自,依主雙用,有財用他。二釋雖用自他,然其不定,故以通別?!?/p>
問曰:“以明自他,文中分全,又當何解?”答曰:“文中分全,謂取他名,故除用自,無持業(yè)義。有財用他,故全取他名皆通有財。依主雙用,故分取他名皆通依主。”
問曰:“文云相違不通依主、持業(yè),義通帶數(shù)、有財,為何不言通鄰近否?”答曰:“文云:‘言鄰近者,從近為名?!瘡慕鼊t順,順則不違,本不相通,故略而不言?!?/p>
問曰:“文云帶數(shù)、鄰近均通依主,為何不謂依主通二?相違、帶數(shù)、鄰近均通有財,為何不謂有財通三?”答曰:“頌云鄰近通二、帶數(shù)通三,意謂二三之外,無他鄰近、帶數(shù)釋也。而依主、有財則不然,二三之外,有他依主、有財釋也,故不以通別。”
問曰:“縱觀全文,義仍不周?!贝鹪唬骸把哉Z文詞,本自天然,隨性而有;離合法式,締構人為,輔學之具。《金剛經》云:‘知我說法如《筏喻》者,法尚應舍,何況非法?’即通聲明六相,何須復執(zhí)離合六相哉?!?/p>
問曰:“文云:‘西方釋名,有其六種?!Q基云:‘論今釋者,西域相傳,解諸名義,皆依別論,謂六合釋?!淮肆專瑪z法盡否?”答曰:“當知諸法得名,有從單體得名,有從遮詮得名,有從譬喻得名,有從相形得名,而此六釋乃從離合得名。故知若欲盡攝諸法得名差別,應從十釋。”